【用戶】王冊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41 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用戶】Ya Ya Cho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鑑定人刑事
【用戶】亂改答案~放狗咬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樓上為何說訴願法沒有鑑定人???
【用戶】南霸天
【評論內容】多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