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評論
訴願法 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Sissi】評論
第 14 條★★★★★,...
【typemoon3】評論
22 撤銷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幾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A)一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四個月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勤】評論
行政處分到達 --30日-->提起訴願--3個月-->訴願決定--2個月-->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