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赔償義務機關?
(A)臺北市政府
(B)經濟部
(C)彰化縣政府
(D)台電公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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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我要上岸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賠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