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在下列哪一審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A)調解程序
(B)—審
(C) 二審
(D)三審

參考答案

答案:C[非官方正解]
難度:困難0.25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466-1 條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用戶】相信創哥ヽ(#`Д´)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這題釋義後改成一律給分了~

【用戶】努力會有收穫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正常而言不會選(c)二審選二審的完全被法條所誤解,第二審判決上訴=>是要進行第三審

【用戶】拿來吧你!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66-1 條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