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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所謂緊急避難,係指面對緊急危難時,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侵害時,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緊急危難的範圍包括了自然災害以及人為所造成的危難,前者如被猛獸攻擊,後者如訓獸師指使猛獸攻擊他人。在避難的當下要有避難意思,並且所採取的避難行為除了能排除危難外,尚必須符合「必要性」及「衡平性」,也就是說,判斷該手段是否侵害最小且保全利益與犧牲利益之間是否衡平才能主張緊急避難而阻卻違法。另外,該危難之發生,係因行為人自己之過失所導致的,而其為避免自己因過失行為所將完成之犯行,轉而侵害第三人法益;與單純為避免他人之緊急危難,轉而侵害第三人法益之情形不同。依社會通念,應不得承認其亦有緊急避難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