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k Lin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B)都市計畫法第51條: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