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警察依法對人行使職權措施時,下列何者不屬提審法之適用範圍?
(A)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項規定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B)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通知其到場後之留置調查
(C)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對人的管束
(D)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強制到場實施調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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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ndk2675w】評論

B參照提審法第1條

kenkey666】評論

.. 6. 警察依法對人行使職權措施時,下列何者不屬提審法之適用範圍?(A)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項規定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帶往處所,為強制拘禁情事,故有提審法適用)(B)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通知其到場後之留置調查 (通知到場留置,非強制拘禁情事,故非提審法適用)(C)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對人的管束(管束為強制拘禁情事,故有提審法適用)(D)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強制到場實施調查。(強制到場留置,為強制拘禁情事,故有提審法適用)提審法第一條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