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時,下列對第三人之處置何者不正確?
(A)可支給第三人需要的工作費用
(B)要求第三人提供其個人資料
(C)查核第三人的合作意願及其動機
(D)由專責人員對第三人實施個別有關蒐集資料事宜之訓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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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雞會留給準備好的人】評論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

CHEN】評論

選項A警察遴選第三人搜集資料辦法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選項B第 2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