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會留給準備好的人】評論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3項之規定:...
【CHEN】評論
選項A警察遴選第三人搜集資料辦法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選項B第 2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