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課員】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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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per】評論
依據保障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所稱「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係指機關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作為或不作為,除屬復審範圍之事項以外,包括機關內部生效之表意行為或事實行為等,均屬管理措施範圍,如機關長官或主管所為之工作指派、不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懲處、考績評定或機關長官所發之職務命令等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