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相牽連案件」與「牽連管轄」之語,各究何所指?設行為人甲住居臺南市、乙住居臺中市、丙住居新北市,甲與丙在新北市共犯加重竊盜案,並銷贓物與知情之乙,旋甲、丙雙雙在新竹市被捕。乙另在臺南市犯詐欺案件,當場被逮捕。丙亦在高雄市犯重傷罪後,逃至新竹市被捕。本於訴訟經濟要求,本案宜由何地方法院管轄審判?試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6712
統計:A(159),B(1486),C(121),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喵喵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講簡單點就是,我用相同的時間,去了解政治還不如去了解事業上的賺錢之道這就是機會成本。我選擇了解事業賺錢,不去管政治

【用戶】Den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梭羅不可能定理對於投票制度悖論的經濟學歸納,主張選民們根本沒有理由去期望民主政治會使每個人擁有相同的選擇權利,即使是在進行集體決策的最好方式下也必定會出現一定程度的誤差。

【用戶】劉力根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 OC)是指決策過程中面臨多項選擇,當中被放棄而價值最高的選擇,又稱為「替代性成本」,就是俗語的「有得必有失」[1]。例如某甲現在有1小時時間,可挑選A、B、C三件同樣都需要花費1小時才能完成的三件事之一來做,他若選擇了A,就得放棄做B、C二事的機會;若選擇了B,就得放棄做A、C兩事的機會。又如在選擇了某項社會福利(如創業津貼)後,受到固定資源的限制,他便得失去選擇其他福利(如選擇國民住宅)的機會──則放棄選擇國民住宅福利的機會,即為選擇創業津貼福利的「機會成本」[2]。有些經濟學家認爲只要有選擇、取捨存在,機會成本便存在。理性的經濟人力求把機會成本降至最少,這意味著為了現行選擇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