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蜜蜂】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Yi Zou】評論
針對下列何種行為,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宥勳-初等已上】評論
交通裁決與給付訴訟、確認訴訟相似,不需訴願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