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二、甲男與乙女係夫妻,生有子女丙、丁、戊,丙為第三人己所收養。民國(同下)九十三年一月間,乙因與甲發生爭執遂離家在外,離家期間乙與庚男同居,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生一子辛,乙於生子後之九十五年一月間旋又返回甲處,並辦妥辛之戶籍登記於甲處,然辛仍由庚自幼撫養至今。甲於九十六年六月間知悉辛非其婚生子,而於九十八年七月間向法院起訴,以與乙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由,請求與乙離婚。訴訟審理中,甲乙成立和解,雙方同意離婚,法院並製作和解筆錄。和解後,法院尚未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甲、乙亦未持和解筆錄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甲不幸身亡。試問:甲之繼承人為何人?(2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