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桃園正式老師】評論
國教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教職員工代表組成之。
【WEI】評論
?? 家長代表 不是也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