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霸天】評論
暫予收容15天+續予收容45天+延長收容40天=最長100天
【Tsuki】評論
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理由書 截錄惟考量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干預受暫時收容人之人身自由,並衡酌入出國及移民署現行作業實務,約百分之七十之受收容人可於十五日內遣送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一0二年一月九日移署專一蓮字第一0二00一一四五七號函參照)等情,是得由該署處分暫時收容之期間,其上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xxxOlivia】評論
[補充]vs.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8-1 條暫予收容15天+續予收容45天+延長收容40天+再延長收容50天=最長1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