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某日警察查獲一行為人甲,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門、窗之工具,應如何處理?
(A)送交警察分局裁罰
(B)送交法院簡易庭裁罰
(C)送交行政法院裁罰
(D)送交警政署裁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0824
統計:A(96),B(176),C(3),D(4),E(0)

用户評論

frank】評論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n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n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n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n 者。n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n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n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n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n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n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n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n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