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ercup】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8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前條規定查證身分,得採行下列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A)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C)四、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或受查證人生命、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攜帶之物;必要時,並得將所攜帶之物扣留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9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第六十七條規定實施查證,應於現場為之。但經受查證人同意,或於現場為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一、無從確定身分。(D)二、對受查證人將有不利影響。三、妨礙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