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得對被執行人核發的所謂禁奢令,下列何者不屬之?
(A)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B)禁止與同為被執行之特定人接觸
(C)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D)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0604
統計:A(78),B(1477),C(35),D(32),E(0)

用户評論

Jasper】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禁奢條款)適用背景:欠政府太多錢,而且發現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但平常生活花費卻能異常高於一般人,行政執行處便得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發以下禁止命令第1項第1~7款: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二、禁止搭特定之交通工具(如高鐵商務艙)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如酒店)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wawoo102】評論

To國考安陵容,用憲法解是不行的唷因為有法律規範或法律授權,本來就是可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的哦

果果兒】評論

樓上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的精神和原則存在於所有法律條文之間如果法律規範過度或不當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就會產生違憲的問題一旦有爭議而被聲請釋憲,經大法官宣告違憲,就是依憲法171處理憲法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