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教師法》第四章針對教師之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進行規範,其中第 14 條載明「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在此條文中敘明若教師符合某些情形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請問這些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A)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B)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C)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D)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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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D)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

l22485311】評論

1.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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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