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翔】評論
都市計畫法第32條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第37條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第38條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