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a Beaty】評論
最近修正日期:96年5月23日|全文第五條(稅率)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第二條(96.5.23.修正)(課徵範圍)娛樂稅,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