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shi】評論
比較: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國家之責任學說上一般稱之為何?(A) 代位責任說(B) 自己責任說(C) 過失責任說(D) 故意責任說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3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五等☆ ☆精華版#4978
【艾莉】評論
1、代位責任說(過失責任說): 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 由於公務員資歷通常不足,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責賠償則任,所以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個別公務員具有不法性之故意或過失之規則條件為前提。*意即以個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行為及責任為條件判斷標準。2、自己責任說:視公務員如國家手足,其執行職務,因違法造成之民事賠償責任,不以個別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成立為前提,國家應負 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係國家自己的責任,而非國家帶公務員負責之關係。參考來源: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67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