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g P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