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敵教師】評論
已經修法了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將立委稱為「恐怖情人」條款的條文入法;規定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準用《家暴法》訂定的保護措施,並能聲請保護令。
【林廷軒】評論
回13F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第二項前項寫的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後面的標點符號是"頓號"而不是"逗號",所以這項的意思應該只有指家長家屬或家屬間跟你現在同居或是過去同居過。
【幫按讚】評論
家庭成員定義,修法後並未改變有修法的是第63條之1(被害人年滿16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情事之處罰)→可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依據我國家庭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