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Mei】評論
第 11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體雀兒▅▃▁】評論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二、分散式資源班。三、巡迴輔導班。
【今年必上】評論
第 5 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指學生全部時間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其經課程設計,部分學科(領域)得實施跨班教學。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分散式資源班,指學生在普通班就讀,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巡迴輔導班,指學生在家庭、機構或學校,由巡迴輔導教師提供部分時間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特殊教育方案,必要時,得採跨校方式辦理。
【Yu-chiao Lee】評論
補充:高級中等以下各階段的【學前資賦優異教育】辦理方式【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此項可跨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