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市)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其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多少比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03125
統計:A(900),B(286),C(41),D(53),E(0)

用户評論

江漓鳶】評論

第6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

Tai Fong Lee】評論

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第 6 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民族教育政策事項。前項委員會由教師、家長、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例;其設置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中央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應與地方政府定期辦理聯繫會報。第 7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負責諮詢、審議地方民族教育事項。前項委員會成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設置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