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landa Huang】評論
姓名條例第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者。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Frank】評論
業經修法條次變更為第15條
【添丁】評論
選項D有語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止,已超過 3 年者,意思跟法條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