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下列何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A)經通緝者
(B)經羈押者
(C)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止,已超過 3 年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4003
統計:A(14),B(13),C(23),D(13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得申請更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之情事

用户評論

Yolanda Huang】評論

姓名條例第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者。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Frank】評論

業經修法條次變更為第15條

添丁】評論

選項D有語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止,已超過 3 年者,意思跟法條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