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i-Ying Wu】評論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戶之區分如下: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今年必上】評論
(D)公私場所可設共同事業戶
【賴玟萱】評論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A)普通住戶應為共同生活戶(B)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D)公私場所可設共同事業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