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何者非教育程度查記之明文規定?
(A)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查記
(B)應查記 15 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C)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名冊
(D)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9647
統計:A(971),B(42),C(243),D(2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程度查記

用户評論

p101423704】評論

參考101身心五等第33題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72 條   (A)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B)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名  稱: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第 33 條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C)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D)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

Gary】評論

(A、B)戶籍法 第 72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C)戶籍法 第 73 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D)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