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ju】評論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
【Yolanda Huang】評論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前段: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瓊方★】評論
改為→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