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ju】評論
戶籍法第48條之1(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B)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C)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3 下列何者非屬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登記項目?(A)出生登記 (B)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登記(C)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D)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代號:4505頁次:4-3修改成為23 下列何者非屬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登記項目?(A)出生登記 (B)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登記(C)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D)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ChuMi Je】評論
非屬得免經催告= 要 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