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原設戶籍於臺北市,民國 98 年 8 月 8 日戶籍遷出國外,103 年 6 月 8 日入國後,迄今未再出境,甲應如何辦理戶籍?
(A)持外國護照入境已逾 3 個月應辦遷入登記
(B)持入國證明文件入境逾 3 個月應辦遷入登記
(C)持我國護照入境待屆滿 1 年後應辦遷入登記
(D)持外國護照入境待屆滿 1 年後應辦遷入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9838
統計:A(49),B(1042),C(72),D(8),E(0)
用户評論
【Mei-Ying Wu】評論
戶籍法第 17條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