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未滿幾歲之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戶政事務所無須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有無姓名條例第 12 條所定情事?
(A)14 歲
(B)16 歲
(C)18 歲
(D)20 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9354
統計:A(580),B(6),C(33),D(90),E(0)

用户評論

yuchun309】評論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慈悲喜捨】評論

第十六條

Gary】評論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 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情事。姓名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