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chun309】評論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
【慈悲喜捨】評論
第十六條
【Gary】評論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 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情事。姓名條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