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國民初次設戶籍時,其出生地依戶籍法規定登記,計有:①出生地(國內;國外;船機上) ②發現地③收容教養機構所在地 ④居住處所地。無依兒童之出生地,如有無可考或不明者,如何依序論斷,以資登記?
(A)①②③
(B)①③②④
(C)②①③
(D)①②③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1823
統計:A(248),B(59),C(149),D(88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程度查記

用户評論

Juju】評論

戶籍法第20條(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出生地之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林小宇】評論

#20

雷慕莎】評論

回樓上的 ,戶籍法104 年 01 月 21 日有修正哦,內容應為: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  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88%B6%E7%B1%8D%E6%B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