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評論
核發新式戶口名簿注意事項六、民眾辦理戶籍登記,戶長未依戶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時,得由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登記,於戶政資訊系統所內註記:「戶口名簿○○年○○月○○日資料異動,未申請換領。」再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戶長,戶口名簿記載事項已有變更,須換領戶口名簿,原戶口名簿已不得作為現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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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類別:遷徙機關字號:2009/03/16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029686號函釋要旨:有關申請人或戶長辦理遷徙登記不便提供戶口名簿後續處理乙案。內政部函說明一→按戶籍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 名簿,不得扣留。」→復按同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或由戶政事務所於 戶口名簿有關欄內為必要之註記。」→再按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前段,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按內政部97年10月7日台內戶字第0970162615號函略以,為避免因戶長拒提戶口名簿而影響當事 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得先由戶政事務所先行辦理,同時催告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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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原戶口名簿仍不可為現戶證明文件 →(○)→戶籍資料如有變更,舊的戶口名簿不能繼續使用了;若無變動,舊的戶口名簿仍可繼續使用。→那(C)既然被稱作原戶口名簿,即代表這時已經經過戶籍登記並換領新的戶口名簿,才會被區分稱為"原戶口名簿"。那麼,原戶口名簿就不能繼續使用為現戶證明文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