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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68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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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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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68條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B)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審計法 第67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A)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C)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D)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