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第1條「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2.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一 依法令規定舉行者。二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三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
【用戶】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