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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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未成年子女權利子女最佳利益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365 號解 釋 文: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