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蔥發糕】評論
「自認」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不利於己之事實,於訴訟上承認其為真實也,自認的效力亦即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無庸舉證,致該當事人較能使法院信其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也。「認諾」者,乃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主張並不反對而向法院為承認其主張之陳述也。自認非限於言詞辯論時為之,而認諾則須於言詞辯論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判決正本及節本之程式)判決之正本或節本,應分別記明之,由法院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