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h Chen】評論
A:和解分為訴訟前與訴訟上兩種B檢察官只有聲請羈押之權D不告不理樓上那寫什麼東西 題目根本與逮補拘禁無關 還能有人按讚.....
【黃暐喬】評論
B:應改為「逕行拘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察犯罪,有如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等情形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資料來源:程怡老師的法學大意)刑事訴訟法第76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張樹玉】評論
雖然我國的民事與刑事訴訟原則採三級三審制請問~~民事採三級三審制,可是刑事訴訟也採三級三審制嗎?我記得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
【蔡易叡】評論
民刑訴訟都是三級三審,行政訴訟是三級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