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機關仲裁人之選定,因仲裁法已有規定,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i Yin Chen】評論

法律字第0960038134號 函示說明三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第1項)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第2項)…」所謂「機關不得拒絕」,係指不得拒絕以仲裁程序為解決爭議之方式。至於應如何進行、如何選定仲裁人、仲裁地點,均仍應依仲裁法相關規定為之,並非指機關對於廠商之主張均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