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uwei】評論
A.尚未與土地分離之具一定之經濟價值之植物,屬於土地之構成部分(民法66條第2項及最高法院上字第1678號判例解釋)B.定著物C.水井、池塘為土地一部分,非"物"D.不具有繼續性之物(動產)
【盧妍蓁】評論
下列何者為定著物? (A)根深蒂固的百年老樹 (B)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 (C)貨櫃屋 (D)屋頂尚未完工之房屋,但已足避風雨且達經濟上使用目的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102年新進職員甄試【民法】#15153答案:D第66條(物之意義1~不動產)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A)。 定著物:① 非土地之成分② 繼續附著於土地③ 達一定經濟上目的④ 不易移動其所在例如:紀念碑
【hwc623】評論
馬路、水井、水溝、地下道、植物則為土地之構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