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關於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末期病人得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其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一人以上在場見證
(B)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簽立後,不得隨意以任何方式撤回
(C)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一位具專科資格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D)條例中所規範最近親屬順序,末期病人之成年孫子女優先於末期病人之父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換人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 末期病人得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其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一人以上在場見證 → 2人(B) 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簽立後,不得隨意以任何方式撤回 → 得隨時自行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C) 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一位具專科資格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兩位倫理課本 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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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末期病人得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其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一人以上在場見證 → 2人(B) 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簽立後,不得隨意以任何方式撤回 → 得隨時自行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C) 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一位具專科資格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兩位倫理課本 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