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某教授將其指導學生撰寫的博士論文,在學生畢業後以自己的名義撰寫成文章發表。針對此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博士論文為學生撰寫,著作財產權為學生獨有,教授此舉有違學術倫理
(B)博士論文係由教授指導學生撰寫,著作財產權為教授獨有,教授此舉符合學術倫理
(C)博士論文之著作財產權應為兩人共有,應以兩人名義發表,較符合學術倫理
(D)博士論文於學生就學時完成,著作財產權應歸為學校,教授此舉有違學術倫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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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i】評論

正確的敘述是:(C) 博士論文之著作財產權應為兩人共有,應以兩人名義發表,較符合學術倫理。在學術界,通常認為博士論文的著作財產權應該是學生和指導教授共有的。指導教授在論文的撰寫過程中提供了指導和協助,但學生是論文的主要作者,因此應該共同享有論文的著作財產權。這意味著論文應以兩人的名義發表,以確保對學術貢獻的正確歸屬。選項 (A) 和 (B) 的敘述都不符合學術倫理,因為它們將著作財產權僅歸屬於一方,而忽略了共同貢獻的事實。選項 (D) 也不太正確,因為著作財產權通常不會完全歸屬於學校,而是由學生和指導教授共同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