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mi Yu】評論
第 16 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toshi】評論
*保護令(A)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B)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C)保護令延長之期間為 2 年以下,次數不限(D)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E)保護令之聲請,不需徵裁判費 (F)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G)緊急保護令應以書面為之(聲請得以言詞為之,核發則必須以書面為之。)
【Muse】評論
(C)沒有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