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琦琦】評論
第 2 條 大學為提升教學品質及研究水準,有效整合大學資源,得聯合其他大學共同成立大學系統。第 5 條 六、大學系統內各學校教師得以下列方式在系統內各學校流動:(一)於各學校開課及指導研究生,並得併計入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二)於各學校借調,得不受義務返校授課規定之限制。(三)於各學校進行跨校合作研究。第 9 條 大學系統得以對外募集經費或申請各項專案計畫及競爭性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yoyo】評論
第 6 條 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統。前項大學系統主席或系統校長,由系統委員會推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核准後聘任之。第 8 條 大學系統應設行政總部並置行政人員,以推動系統行政業務,並執行系統各學校之各項合作事宜。前項行政人員,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或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中訂明。第 9 條...
【踢公杯啊!!!!】評論
跨校大學系統:教育部定之跨校研究中心:由大學共同訂定,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