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B)執行緊急拘提→司法警察官的法定犯罪偵查職權19.19.下列何者是司法警察官的法定犯罪偵查職權?(A)發布通緝→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總長或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C)聲請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D)傳喚被告→﹝4﹞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第71條(書面傳喚)﹝1﹞傳喚被告,應用傳票。﹝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3﹞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4﹞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