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X(B)司法警察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X均X無證據能力→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第158條之4(證據排除法則)*立法理由﹝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A)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鑑定意見無證據能力第158條之3(不得作為證據之情事2)*立法理由﹝1﹞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C)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第156條(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