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e Yen】評論
(A)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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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8 條...
【寂寞行星】評論
A 第 15 條訂立保險契約或依前條規定申請恢復保險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之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B 第 17 條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
【Jerry Chen】評論
(B)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 (B) 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