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sex9802pp】評論
第二十六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不生效力。(#37-違反à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