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司法院釋字第 701 號解釋,納稅義務人就受長期照護者所支付之醫藥費,一律以付與特定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將影響受長期照護者何種權利受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
(A)自由權
(B)生存權
(C)訴訟權
(D)人格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444
統計:A(112),B(339),C(3),D(15),E(0)

用户評論

allen2009y】評論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1解釋字號釋字第 701 號 【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1年7月6日解釋爭點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前段規定:「……(二)列舉扣除額:……3.醫藥……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上開規定之「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